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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Guangzhou Shisanhang
中国清代经营外贸的商行,即洋货行的别名。清人著录中直称为洋货十三行。
清初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没有专营外贸的商行。第二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间始创立洋货行,又名十三行。此事由两广总督吴兴祚(1632~1698)、广东巡抚李士桢(1619~1695)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为划清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的界限,乃分住税和行税两种货税。住税是指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是指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前者称金丝行,后者称洋货行,从此洋货十三行便成为经营外贸的专业商行,而广州洋行制度由此创始。过去有十三行“沿明之习”的说法,是《粤海关志》抄袭篡改《澳门纪略》的杜撰之词,乃属讹传。
洋货十三行在创建时,广东官府曾规定它的业务经营范围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表明它既是经营进口洋货又是经营出口土货(包括广货琼货)的中介贸易商行。最初规定洋货十三行经营的贸易对象,实际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内容。其后演变的轨迹如下:据乾隆十八年(1753)记载,洋货行建立60多年后,业务曾一分为二,专营外洋各国来广州贸易的叫外洋行,经营出海贸易的称为海南行。乾隆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办本港贸易的事务,另由几家行商专营暹罗贡使及其商民贸易税饷事宜,称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称福潮行,经营包括广东潮州及福建商民往来买卖税务。这时来到广州海口商船渐多,贸易发展,“众商皆分行各办”。各行口商人资本稍厚者,经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乾隆六十年本港行商人有因倒帐破产,官府革除本港行,其业务仍划归外洋行,由每年推举两家来轮流办理。嘉庆五年(1800)以后,在广州经营贸易的商行,按其业务范围划分只有两类,即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称洋货行或十三行。官文书中一般提及的广州洋行和洋商,是从最初洋货行和后来改称为外洋行而得名的一种简称,并非外国在华的商人和商行。
专设经理广州外贸税饷事务的洋行制度,乃是清廷实施严格管理外贸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杜民夷之争论,立中外之大防”。洋货十三行自始就是由封建官府势力“招商承充”扶植起来的,使其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会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资本集团。
洋货十三行作为清代官设的对外贸易特许商,其职能是向海关承担代缴进出口洋船各项税饷,并代官府管理外商和执行外事任务。这是清代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在长达一个半世纪里始终相沿未改。为了整顿洋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行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十年从广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承销进口洋货,采办出口丝茶,为外商提供仓库住房,代雇通事工役。保商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因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进口货税时,保商必须先行垫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责令保商通事代为转递,并负责约束外商不法行为。外商一再投递呈词对保商制度表示不满,清廷则一直加以维护。在保商制度下弊端不少。当时除英国货船是按行轮保外,其余各国货船向由各行自保,有的不免从中取巧,而外商也往往借口生端。长时期来,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时,就互相勾结;利益矛盾时,就互相欺骗敲诈,酿成种种纠纷。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间投机取巧,获利致富;但大多数行商则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夹击下,招致破产人亡。广州行商在当时总的说来是沿着中国封建社会官商勾结所走的老路亦步亦趋。
广州十三行建立有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外文叫公行(Cohong),中文史籍称“洋行会馆”。公行的起源,早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有个英国货船大班在同一些行商洽谈贸易之后,据说他确信广州商人已普遍形成了联合。后至康熙五十九年年底以前,在广州的外商已得知一个对外贸易的新联合业已组成。公行议定的行规从表面看来,其目的是约束不法行为,扶植对外贸易,实际上对于贸易增加了不少禁约。它实施一种公行垄断,将各货尽归公买公卖,以便按照行会的利益自行调剂价格。公行重新组成后第二年便废止了。英商对公行一直不满,设法从中破坏,通常用收买个别行商,贿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屡置屡废。乾隆二十五年广州公行正式奉准成立,到乾隆三十六年又被解散。公行中有总商一二人负专责,而公行成员中只有少数行商才能充当保商。在行商之间,在行商和散商之间,为争夺商业利润互相倾轧,外商便在进出口货价和交易量上得以利用矛盾,造成行商的亏损和债务。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对于行欠债务因负有连带责任,不断出现倒闭。乾隆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复,据说一个先是“十二行”后是“十三行商人”或“洋商”的团体特许建立,仍用公行这个旧名,并负责管理公所基金。这项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直接征收3%的行佣积累的,用作行商清偿拖欠、罚款、亏折等方面的债务。广州十三行商人行会就是这样重建起来,继续到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第四条规定,废除中国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的制度,嗣后“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不必仍照向例”。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初一日(1843年7月27日),广州在新辟五个口岸中首先被开放通商,原有十三行行商仍多照旧存在营业。他们曾经对新定的自由通商进行种种抵制,力图保住昔日在外贸中的独占地位。其中最显著的事例是他们建立了一个茶仓,强使一?性说焦阒莸牟枰侗匦胂蛩亲饬薏挚獯⒋妗U飧銎笸荚獾酵馍碳峋龇炊裕茨苋缭敢猿ァO谭崃暝诠阒菸鞴匾淮未蠡鹬校蠡跏斜换伲撕缶筒桓创嬖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