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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先行辱骂鲁某,鲁某受到辱骂后先行动手打李某耳光,随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将鲁某摔倒在地,致鲁某头部损伤,头皮下水肿,李某无明显外伤。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鲁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纠纷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矛盾,应当本着理智、依法的原则去解决。本案中,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先行辱骂鲁某,且在拉扯过程中将鲁某摔倒在地,致鲁某头部损伤,头皮下水肿,故在本次纠纷中李某存在过错。鲁某作为理智的成年人面对辱骂不仅没有选择适度、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还先行动手打李某耳光,故在本次纠纷中鲁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双方均因本次纠纷受到行政处罚,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与本案相关联,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先行辱骂他人,引发纠纷,且导致鲁某受伤,自身无明显受伤痕迹,在本次纠纷中负主要责任,对鲁某的损失依法承担60%的赔偿责任;鲁某先行殴打他人,扩大纠纷,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在本次纠纷中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40%的损失。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我们应保持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问题、解决纠纷,反之不仅会扩大纠纷,还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梦卓 实习生 于金洋